(2017)皖0103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庆新、陈晓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庆新,陈晓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192号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绿都嘉园3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经理。被告:周庆新,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陈晓妹,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庆新、陈晓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