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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厚勤、叶先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厚勤,叶先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特9号申请人:王厚勤,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叶先银,女,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厚勤要求宣告叶先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厚勤称:申请人王厚勤与被申请人叶先银系母女关系,2013年11月被申请人叶先银的丈夫王本新去世后,被申请人叶先银的精神出现了问题,于2014年10月走失,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音讯不通,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叶先银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叶先银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叶先银,女,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姚寨村××组,系申请人王厚勤的女儿。2013年11月被申请人叶先银的丈夫王本新去世后,其精神出现了问题,于2014年10月走失,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音讯不通,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叶先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3月15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叶先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叶先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叶先银自2014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已近三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失踪。申请人王厚勤作为被申请人叶先银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叶先银失踪,符合申请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叶先银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