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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守书与黄步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守书,黄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守书,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丰县。被执行人:黄步峰,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丰县。朱守书与黄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黄步峰共应偿还原告朱守书借款本金7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如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按75000元申请执行(应扣除已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丰县华山镇人民路南东旭投资公司住宅楼3-401室房产一处,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3、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执行到位10000元,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