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孔祥林与孔令国、孔令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林,孔令国,孔令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4288号原告:孔祥林,男,1944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孔令国,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孔令君,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孔祥林与被告孔令国、孔令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国、孔令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祥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2.原告生病期间和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二被告伺候。事实和理由:原告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孔令国、长女孔令君,均已抚养成人,独立生活。原告已步入老年,一直单独生活,身体每况愈下,需大量开支,二被告收入稳定,但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故起诉。孔令国、孔令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妻子赵丽华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孔令国、长女孔令君,均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被告孔令君结婚后,赵丽华去给孔令君照顾孩子,原告独自生活至今。原告为农民,每年领取占地补偿金及民办教师补助5000余元,每月还领取老年补贴100余元。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将二被告养育成人,独立生活,现原告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每年领取占地补偿金还有部分补助,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费400元并在住院期间和生活不能自理时伺候的主张予以支持。此案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被告孔令国、孔令君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半年第一个月的1-10日付清该半年的赡养费;二、原告住院期间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被告孔令国、孔令君轮流伺候、护理,平常伺候每月轮换一次,住院期间护理每天轮换一次,自被告孔令国开始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孔令国、孔令君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利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