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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继东诉被告东北金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庆兴、连春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东,东北金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庆兴,连春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364号原告高继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柠溪,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庆兴,男。被告连春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东诉被告东北金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庆兴、连春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东撤回起诉。诉讼费5075.00元,由原告高继东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