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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行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桂菊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713号原告李桂菊,女,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金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东典,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菊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李桂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桂菊负担。审判长  曾望庭审判员  程敬华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