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某1与贺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贺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457号原告沈某1,男,2009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沈某2(系沈某1之父亲),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庆,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与被告贺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1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