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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873沈金山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873号原告:沈金山,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沈金山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沈金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金山负担。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