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张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92号之一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赖立。委托代理人马芬,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4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亚飞,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川1325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备案的网签手续,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