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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桂喜与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喜,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160号原告:刘桂喜,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喜与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喜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李彪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喜撤回对被告李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刘桂喜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