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州省榕江县正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温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榕江县正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温泉,宁爱林,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初86号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西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耸,理事长。被告:贵州省榕江县正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温泉,董事长。被告:温泉,男,广西梧州人,住榕江县。第三人:宁爱林,男,湖南邵东人,住榕江县。第三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新世界中心**层。法定代表人:黄扬录,董事长。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贵州省榕江县正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温泉、宁爱林、第三人中山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案情简单,将该案交由榕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且已报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榕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仁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