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甫诉黄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甫,黄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37号原告:宋某甫,男。被告:黄某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其普诉被告黄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原告宋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