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关于谢国胜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11号被执行人谢国胜,曾用名谢继胜,男,1962年10月2日,汉族。关于我院执行被执行人谢国胜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郑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国胜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