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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守业与班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业,班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902号原告杨守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银树,男,55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业诉被告班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班银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守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业撤回对被告班银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杨守业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培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