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守业与班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业,班银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902号原告杨守业,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乐,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银树,男,55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业诉被告班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班银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守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业撤回对被告班银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杨守业负担。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培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