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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德义与李祥荣、廖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义,李祥荣,廖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1008号原告:段德义,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芸,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胜亮,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祥荣,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廖春红,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原告段德义与被告李祥荣、廖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德义及其诉讼代理人吴芸、连胜亮、被告李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段德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李祥荣辩称,2013年,自己在段德义的工地上组织工人干活,因支付工人工资,在段德义处借了80000元;2014年1月,段德义直接支付给工人118800元,自己向段德义出具了借条。2015年9月,按照段德义的要求,自己对段德义支付给工人的1188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将118800元写成整数120000元。上述款项系工程款,而非借款。针对李祥荣的答辩意见,段德义辩称,自己只是介绍李祥荣去工地上干活,诉争的款项是李祥荣为支付工人工资向自己借款,而非工程款;2015年9月15日的实际借款是118800元。段德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条2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原告段德义与被告李祥荣分别在镇江一工地上承包工程。因支付手下工人的工资,2014年元月,李祥荣两次向段德义借款,一次80000元,一次118800元,李祥荣两次均向段德义出具了借条。2015年9月15日,应段德义的要求,李祥荣对118800元的借款重新出具了1张120000元的借条。上述借款经段德义催要,李祥荣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段德义与被告李祥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春红与李祥荣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段德义要求被告李祥荣、廖春红共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的借款数额为198800,且未约定利息,原告段德义要求两被告归还2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祥荣关于本案讼争的款项系工程款的答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祥荣、廖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德义借款198800元。二、驳回原告段德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祥荣、廖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韦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