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叶俊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237号原告:何天玉,女,生于194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余志江,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芳,女,生于1975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玉诉被告余志江、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晏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