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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叶俊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237号原告:何天玉,女,生于194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余志江,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芳,女,生于1975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玉诉被告余志江、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晏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