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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余光全与张继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全,张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余光全,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张继峰,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余光全诉被告张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继峰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余光全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继峰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即:一、归还借款40,000元;二、支付诉讼费8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张继峰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张继峰名下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但被执行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7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审判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