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大杰与金成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杰,金成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2037号原告:黄大杰,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成好,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黄大杰诉被告金成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大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革、被告金成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大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出租车租赁合同书》,被告返还车辆;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该项诉讼请求,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予以撤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N×××××号出租车租赁给被告,租期为2015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租金42000元一年,押金40000元(含违约金30000元),租金在每年9月8日支付,逾期5日视为违约。2016年租金,被告在当年9月和11月分两次共支付37000元,且至今仍欠5000元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特具状判如所请。被告金成好答辩称:合同签订是事实,我没有违约,合同中包含的3万元违约金不合理1、在2016年9月8日我已经将出租车转租给第三人吴中,原告本人和六安市环宇出租车公司都是知道的,当时原告也认可年租金为3.7万元,这3.7万元是由第三人吴中打给原告的;2、当时环宇出租车公司也给第三人吴中办理了出租车营运服务证;3.合同中第十条有规定年租金根据市场变动可以有调整,现在市场上的年租金价格大约就是3.7万元左右,我不欠原告5000元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N×××××号出租车租赁给被告,租期为2015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租金42000元一年,押金40000元(其中包括违约金30000元)。被告如果违约,违约金不退,原告违约,双倍退还违约金。租金在每年9月8日支付,如被告推迟5日,原告将无条件收回车辆,视被告违约,违约金不退。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被告给付了当年的租金和押金40000元。2016年租金,被告在当年9月和11月分两次共支付37000元,现仍欠5000元未付。原告遂以被告违约违约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双方即应诚信守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依约交付车辆后,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其对2016年租金,逾期交付且欠付部分租金,显属违约,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将车辆转租给第三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影响原被告间合同对双方的拘束力。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租金根据市场变动可以有调整,现在市场上的年租金价格大约就是3.7万元左右,其不欠原告5000元租金的意见,未提供出租车租金市场调整的行业依据,且租金变动的具体数额亦需合同双方合意为基础,被告此节辩解,不能成立。被告另辩称2016年租金是与原告协商后而分两次支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3万元违约金不合理,因原告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撤诉,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大杰与被告金成好之间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金成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皖N×××××号出租车交还给原告黄大杰。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金成好负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狄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