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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勤梅李晓莉与龚健段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梅,李晓莉,龚健,段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958号原告:徐勤梅,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李晓莉,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健,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段明娟,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徐勤梅、李晓莉与被告龚健、段明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梅、李晓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75元,由原告徐勤梅、李晓莉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