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利春与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春,蔡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117号之二原告:程利春,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宏伟,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春诉被告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财产保全费3350元,合计诉讼费8080元,由原告程利春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