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慧与陈英夏萨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陈英,夏萨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395号原告:张慧(曾用名张慧英),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26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夏萨沙,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慧诉被告陈英、被告夏萨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张慧诉称,张慧与被继承人夏林枫系夫妻关系、陈英与被继承人夏林枫系母子关系、夏萨沙与被继承人夏林枫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夏林枫于2015年12月29日因病去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慧为合法继承权人。诉讼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张慧继承其合法份额。夏萨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夏林枫于2015年12月29日病逝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死者夏林枫的“国家或地区”为香港,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上载明逝者夏林枫的“家庭地址”为香港,被继承人夏林枫亦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原告张慧主张继承的遗产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