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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存胜与丁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胜,丁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362号原告郭存胜,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丁斌斌,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郭存胜诉被告丁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郭存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存胜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