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9执13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志平、胡晔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平,胡晔,张辉明,东乡县辉明酱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39、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平,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现住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胡晔,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现住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张辉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现住东乡县,被执行人东乡县辉明酱菜厂,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机场东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9272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志平、胡晔与被执行张辉明、东乡县辉明酱菜厂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于2017年5月7日依法委托江西经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辉明、东乡县辉明酱菜厂所有的抵押登记的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东土国用(2002)第A020**号,面积1066.8㎡〕。2017年5月24日买受人乐华星(身份证号码:)、候文童(身份证号码:)、冯胜武(身份证号码:)以136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在工业开发区机场东路17号的东乡县辉明酱菜厂所有的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东土国用(2002)第A020**号,面积:1066.8㎡〕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乐华星(身份证号码:)、候文童(身份证号码:)、冯胜武(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乐华星、候文童、冯胜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乐华星、候文童、冯胜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