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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滨城区海乐迪音乐城、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滨城区海乐迪音乐城,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00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城区海乐迪音乐城,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经营者:罗春光,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遵江区。被告: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钟晶。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滨城区海乐迪音乐城、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徐昶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