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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67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崔某某。武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