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67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崔某某。武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