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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小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杨小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市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小洪,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余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廖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兴革、代理检察员严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雪梨,被告人杨小洪及其辩护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小洪在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1组25号左某家中作客期间,因棋牌纠纷与被害人廖某等人发生争执,杨小洪用拳头击打廖某面部,致廖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小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要求被告人杨小洪赔偿其医疗费7196.2元、护理费7天计840元、误工费2个月计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3886.2元。被告人杨小洪辩解称,其在和廖某抓扯过程中致廖某受伤,愿意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认罪并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廖某的经济损失。辩护人余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小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小洪在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白阳村1组25号左某家中作客期间,因棋牌纠纷与被害人廖某等人发生争执,杨小洪用拳头击打廖某面部,致廖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1月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小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小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受伤后,于210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7196.2元、护理费7天计700元、误工费7天计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酌情主张200元。再查明,诉讼中被告人杨小洪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10000元,并将该赔偿款缴纳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左某2、杨某、左某、陈某、易某的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明,住院病历及医疗发票以及被告人杨小洪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小洪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小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余某提出被告人杨小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杨小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洪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要求被告人赔偿2个月的误工费、3000元的营养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主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现被告人杨小洪愿意赔偿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小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经济损失10000元。(该款已由被告人杨小洪交纳至本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本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刚代理审判员  陈玉蓉人民陪审员  傅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