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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任盼盼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34号罪犯任盼盼,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盼盼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3.5万元(上次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任盼盼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任盼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