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林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林兵,男,回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5月26日因强奸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8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9月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6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7年3月20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林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林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林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林兵来到本区国庆路“大润发”超市二楼,趁卖手机柜台无人看管之机,将柜台内一部金色三星GalaxyS7手机和一部金色华为MATE8手机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GalaxyS7手机价值3360元,华为MATE8手机价值4850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移库单、本院(2008)田刑初字第207号、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林兵的供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认〔2016〕3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林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林兵多次违法犯罪被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林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林兵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