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志方与刘西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方,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18号原告:王志方,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刘西胜,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0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志方与被告刘西胜、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方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方负担。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李光胜审判员 张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