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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秋丽与李二琴、吴佳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丽,李二琴,吴佳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冯秋丽,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二琴,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吴佳明,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伟,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二琴、吴佳明、王伟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二琴、吴佳明、王伟的存款及收入,限额50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