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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景立申请执行唐师东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立,唐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54号申请人王景立被执行人唐师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师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现金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师东每月基本养老金为3245.7元,经申请人王景立与被执行人唐师东协商,被执行人唐师东自愿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每月扣留2000元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景立每月10日前向被执行人唐师东返付1200元基本生活费,即被执行人唐师东每月实际偿还申请人王景立本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师东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养老金账户621459178200048626,冻结期限为3年(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平昌县人民法院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3200元/月)。二、申请人王景立每月10日前向被执行人唐师东返付1200元基本生活费,被执行人唐师东每月实际偿还申请人王景立本金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书记员  苟鹏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