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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运集团承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运集团承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724号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平青大公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80813239L。法定代表人:刘绍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运集团承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翔龙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5号楼9-12层1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61953M。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会里巷*号。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运集团承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案件受理费5694.00元,减半收取2847.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847.00元。审 判 长  马福英人民陪审员  田树勋人民陪审员  常秀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