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拓洋洋与被告刘保存、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洋洋,刘保存,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486号原告拓洋洋,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光彦,男,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存,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田林,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嘉麟,男,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威,男,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拓洋洋与被告刘保存、沁阳宏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拓昌在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拓洋洋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