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许阿荣、沈金花等与唐新栋、徐海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唐新栋,徐海娟,王惠强,张兴林,罗正湘,王记华,沈中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8771号原告:许阿荣,男,194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沈金花,女,194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许雪琴,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许杰,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栋,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海娟,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惠强,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林,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罗正湘,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记华,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沈中宝,男,1975年11月1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诉被告唐新栋、徐海娟、王惠强、张兴林、罗正湘、王记华、沈中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阿荣、许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被告唐新栋、徐海娟、王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被告张兴林、罗正湘、王记华、沈中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6332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许卫东参加了唐新栋、徐海娟组织的酒宴,与张兴林、王记华、沈中宝等人一桌饮酒,相互有敬酒劝酒行为,致许卫东严重醉酒。张兴林、王惠强、罗正湘送许卫东回家时,照顾不周使许卫东两次摔倒,并轻率地告知许卫东仅是醉酒,无需送医,导致许卫东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当晚死亡。唐新栋、徐海娟作为组织者,未履行应有的提醒劝告义务,致许卫东饮酒过量,张兴林、王惠强、罗正湘未尽安全护送义务,而王记华、沈中宝作为同饮者,进行劝酒敬酒行为,均与许卫东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新栋、徐海娟共同辩称,两人系夫妻,宴请过程中已尽注意义务,并安排人员送许卫东回家,交由其家人照料。原告未能证明,许卫东的死亡与宴请饮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惠强辩称,护送许卫东回家时,已尽安全照顾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兴林、罗正湘、王记华、沈中宝均辩称,对许卫东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许阿荣、沈金花系许卫东父母,许雪琴系许卫东妻子,许杰系许卫东儿子。2016年10月29日晚,许卫东与七被告等人在甪直镇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醉倒,张兴林、罗正湘、王惠强将其送至家中,但其于当天夜间死亡。2016年11月1日,吴中区甪直镇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卫东死亡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1时0分,死亡原因猝死。2016年10月30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甪直派出所(以下简称为甪直派出所)委托,对许卫东血液进行鉴定。2016年11月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苏大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737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许卫东血液中未检出巴比妥类等毒物,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原告认为,七被告对许卫东的死亡存在过错,但各被告均不认可,引发本案诉讼。甪直派出所事发后向原、被告等人进行了调查。唐新栋称,其系某机械厂负责人,因公司规模扩大,其找到新厂房,于2016年10月29日进行搬迁。当天很多朋友前来庆贺,其在某饭店预定三桌饭菜,宴请大家,共约30人,坐在101、102、103包厢。许卫东在101包厢,与王记华、黄某某、黄某一还有公司员工同桌,约12人。102包厢主要是几个女人,还有孩子。103包厢有其与罗正湘、王惠强、欧阳某某等。晚6点多,其才到饭店,之前已让家人带了三箱白酒,共12瓶,度数为35°,每瓶1斤,还有几瓶红酒。喝酒时,其到其他桌上进行过敬酒。8点左右,大家准备散场,但许卫东喝多了,不肯走,其几个人将许卫东扶出去,安排张兴林、罗正湘、王惠强送许卫东回家。在外等车时,其到饭店结账,未注意许卫东有无跌倒,也不清楚许卫东回家经过。罗正湘到公司后,表示已将许卫东安全送到家里。许卫东与其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平时少有接触,许卫东当天来过新厂房,但其未通知许卫东参加酒宴,后了解是罗正湘带许卫东过来的。吃饭时,没有发生过冲突,其不清楚许卫东喝了多少酒,101包厢一桌人估计有3、4瓶。许卫东平时为人不错,喜欢喝酒,酒量也好,能喝1斤白酒。徐海娟称,换厂房后,其找来工人安装水电,并进行装修。10月29日中午,其向某饭店预定了三个包厢。晚6点左右,喊上干活的工人还有部分亲戚去吃饭。到饭店后,工人都坐到101包厢,其看见许卫东也在场。102包厢都是女的,没有喝酒。后来,许卫东喝醉了,罗正湘等人送许卫东回家,唐新栋买单后,两人就去公司了。到公司,其看到许卫东的摩托车停在门口,后来不见了。参加吃饭的共20多人,有4、5个工人,许卫东有时会到公司坐坐,其不清楚谁叫许卫东来吃饭的。听罗正湘说,他开车来饭店时,见许卫东在厂门口,就带上了许卫东。许卫东吃饭时,没与他人发生冲突。王惠强称,其在某机械厂工作,与许卫东认识。10月29日晚6点多,其借到父亲王记华电话,喊其去吃饭,其到某机械厂,坐罗正湘的车到了某饭店,坐在103包厢。许卫东在101包厢,其他人不认识。102包厢有徐海娟等女的。晚8点左右,许卫东喝醉了,其母亲罗云秀让先送许卫东回家,其就联系罗正湘,罗正湘开车到门口,其与唐新栋等人将许卫东扶出来送上车,但许卫东不肯上车,把人推开,结果没站稳倒向后倒,但被徐海娟父亲抱住,没有受伤,然后几个人一起把许卫东抬上车。罗正湘负责开车,其与张兴林上车,送许卫东回去。到许卫东家附近小桥边,其与张兴林扶许卫东下车,罗正湘去停车。许卫东喝太多酒,两人扶不动,许卫东也不肯让人搀扶,推开人向前一走就摔到了。张兴林与其拉许卫东起来,但许卫东用脚踹人,不想起来,躺在地上不停说话,其未注意许卫东有无受伤。罗正湘停车后过来,其就先回去了。吃饭时,其没有喝酒,许卫东没有与他人发生矛盾。张兴林称,10月29日下班后,其回到家里,接到许卫东电话,让其到某饭店吃饭。后其驾驶电动车过去,与许卫东坐在同一桌,稍微喝了点酒,就坐到旁边桌上喝茶。之后,曾有人来敬酒。约晚9点,许卫东喝醉了,因其知道许卫东家地址,就与罗正湘、王惠强送许卫东回去。到村口时,在桥边停车,其与王惠强扶许卫东下来,但许卫东醉得厉害,走路不稳,摔倒在地上,两人连忙扶起来继续前进。到河滩边上,许卫东又摔倒了,正好有个老太太走出来,其过去问许卫东家具体在哪里。老太太就去喊许雪琴出来,一起把许卫东扶起来。许雪琴骂许卫东喝太多酒,许卫东就用手打自己的脸。到家里,许卫东父母、姐姐、姐夫都在场,其说几句话就走了。许卫东喝的白酒,其不清楚具体有多少,赶到饭店时,大家已经开始喝酒。喝酒时,没有发生争吵或打架。许卫东平时就喜欢喝酒,酒量不错。到许卫东家里,许雪琴说许卫东鼻子流血了,其未注意,以为许卫东只是喝多,问题不大。罗正湘称,唐新栋公司搬了厂房,喊其吃饭。晚6点多,其送货回来,在厂里看到许卫东。许卫东问去哪里,其就说到唐新栋那边吃饭。许卫东见车上还有位子,就坐进来了。吃饭时,其没有喝酒,晚8点就先离开了。后王惠强与其联系,让其回来开车送人,其过去后,王惠强母亲让先送许卫东,其与王惠强、张兴林一起送许卫东回家。许卫东喝醉后,东倒西歪,需要两个人扶着他。到村口,其去停车,等一段时间后,没有看见他们回来,其走过去找人。快到许卫东家时,其看到王惠强、张兴林扶着许卫东向前走。后来,王惠强有事先走了,其与张兴林扶着许卫东,许雪琴已走出来,其未看到许卫东摔倒。到家后,其见许卫东衣服上有血迹,但未注意哪里受伤。许卫东在家里耍酒疯,不停打自己耳光,他家人也在那里责怪他,其与张兴林就一起回去了。王记华称,其受唐新栋邀请,去某饭店吃饭,当晚共有三桌,一桌是女的。晚6点半开始,8点多结束。许卫东与其坐在同一桌,仅有4人喝酒,没有发生什么异常。后来许卫东喝醉,几个人扶他出去,其也离开了,不知道后面的情况。同桌吃饭的人,其只认识许卫东和另外一人。许卫东与其认识十多年,有时一起喝酒,许卫东喜欢喝酒。沈中宝称,唐新栋喊其吃饭,其与许卫东坐一桌,共12个人,四个男的喝白酒,其未喝酒。结束后,其骑摩托车走了,当时,许卫东坐在桌边,唐新栋正在安排人送他回去。同桌的人相互不认识,没有拼酒,其是第一次见到许卫东,后面情况都不清楚。许阿荣称,10月29日晚8点多,许卫东与朋友在外喝酒,回家后凌晨1点钟左右,经医生救治,但已在家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清楚,认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的结论。孙某某(许卫东姐夫)称,10月29日晚9点,其在许阿荣工作的门卫室闲聊。许阿荣接到电话,称许卫东喝多了身上有血,其带妻子许某跟去查看。快到家时,碰到个老太太,说看见许卫东喝醉后躺在地上。到家后,许卫东正站在客厅,鼻子有血,由张兴林和另外一人扶着,许雪琴在擦血迹,其问要不要去医院,张兴林说估计没事,还提到许卫东与别人动手了,但没有仔细讲。许阿荣也问,要不要去医院,张兴林一直说没事。许卫东看上去确实喝醉了,家人把他送到卧室休息,张兴林就离开了。许卫东安静下来后,其让许雪琴照顾,也走了。夜里1点多,其突然接到许雪琴电话,让赶紧过来,到了以后看到围着很多人,许卫东已经不行了。急救人员检查后,说许卫东已死亡,其觉得蹊跷,就报警了,其不知道许卫东晚上做什么,只是听张兴林说在外喝酒。许卫东平时酒量不错,能喝一斤白酒。晚上刚看见许卫东时,他已无法站稳,鼻子流血,后脑勺有擦伤,其不清楚许卫东死亡原因,认为肯定与喝酒有关。甪直派出所对在场其他人员也进行了询问。欧阳某某称,5点多,其接到罗正湘电话,让其参加唐新栋宴请。晚6点,其到了某饭店。唐新栋过来以后,让其通知张兴林,其就联系张兴林来吃饭。现场共三个包厢,相互连通,许卫东在101包厢,有10多人,102包厢是女人和孩子,其在103包厢,不清楚许卫东喝了多少酒。晚8点左右,部分人已先走了,其出去唱歌,之后就回家了,并不知道许卫东如何回去的。陈某某称,10月29日,某机械厂搬新厂址,几个工人在厂里干活。晚6点多,徐海娟已在某饭店定好包厢,工人、朋友去了20多人,坐在101、102、103包厢,三个包厢的屏风拉开了。许卫东、张兴林、苏某、黄某某等坐101包厢,徐海娟和几个女人在102包厢,其与罗正湘、欧阳某某、唐新栋等坐103包厢。开始吃饭十多分钟,徐海娟让其开车送一个女人还有小孩回去。之后,其到厂里换来一辆面包车,回到某饭店,准备送欧阳某某老婆到镇上。到饭店后,其在车上等半个多小时,没人出来。后来,罗正湘走出来,其让罗正湘问欧阳某某,是否还需要送人。欧阳某某说,他老婆打车走了,其停好车转了一会,进去看吃饭情况,发现许卫东喝醉了。王记华让其送许卫东回家,其出去开车,还没发动,许卫东就被人扶着出来了,站在路边,正好罗正湘的车在后面,就由张兴林、王惠强、罗正湘送许卫东回家。许卫东不愿上车,几个人把他抬上去的。后来,王惠强与其联系,说张兴林和罗正湘送许卫东到家的,其就接了王惠强到厂里。吃饭时候,酒是从外面带的,其不清楚许卫东喝了多少酒,但没有和别人发生纠纷。饭店外面等车时,其没有看到许卫东摔倒,更没有受伤。黄某一称,其与黄某某到某饭店后,发现只认识几个人。吃饭时,没有劝酒,更没有发生冲突,其仅在徐海娟敬酒时,喝了点红酒。晚8点,因在外有事,其与黄某某先离开了。之前,其不认识许卫东,许卫东当天喝的白酒,其走的时候,许卫东没有发生喝醉或摔倒等情况。黄某某称,4点左右,唐新栋通知其晚上去吃饭,其就与黄某一一同前往。吃饭的人共三桌,其与许卫东坐在一起,喝的红酒。晚8点多,其接到电话,因有其他事情,与黄某一先走了,其原来不认识许卫东。酒水是唐新栋带的,喝酒时未发生冲突,无人劝酒,因其提前离开,对后面的情况并不清楚。姚某某称,其系唐新栋公司员工,为庆贺厂房乔迁,唐新栋宴请单位员工及朋友,一共三桌。因其要开车,没有喝酒,并提前离场去送人,不清楚许卫东喝了多少酒。现场没有吵架,也未发现有人喝醉。苏某称,唐新栋公司搬厂,宴请大家,共安排三桌,其与许卫东坐同一桌,相互并不认识,双方都不熟悉,没有发生劝酒行为。许卫东喝的白酒,其未看到有人喝醉,就坐同事的车先走了,不知道许卫东如何回家的。某饭店工作人员徐某某、徐某一、刘某某、宁某同样接受了询问。徐某某称,10月28日,有位女客人预定包厢请客。第二天晚6点,大约过来30多人,包厢里有其他人员服务。晚8点多,其在大厅看到三个人扶着一个醉酒男子走出来,后面事情就不知道了。喝醉的人也在包厢吃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刘某某称,其为服务员,负责上菜,10月29日晚6点半,过来三桌客人,不到9点,就散席了。101包厢靠窗户客人喝醉了,坐在空调边椅子里,有6个人去扶他,想把他送回去,但是这人不肯走,别人拉他,他不停挣扎,后来是把他抬走的。客人出去后,其开始收拾包厢,不清楚外面情况。喝醉的人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没有打架。徐某一称,其为传菜员,101、102、103包厢是相通的,其不知道吃饭的人是什么关系。这些人在晚9点多离开,一直正常吃饭喝酒,没什么异常,其不知道有无客人喝醉,但确实喝了不少酒。宁某称,其为服务员,与刘某某负责8个包厢。因101、102、103包厢的人相互认识,才收起间隔的屏风。客人在晚6点多到的,9点左右结束。101包厢里一个男的喝醉了,被人扶着离开。这些人喝了白酒、红酒,是正常喝酒吃饭,没有发生打架事件,共带来三、四箱白酒,喝了很多。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许卫东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足以导致其死亡。原告表示,许卫东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酒量在八两左右,喝醉后自己回家,没有去过医院,身体也一直很好,没什么疾病,但这次到家后,许卫东在客厅也摔了一跤,其看到许卫东左眼青肿、鼻子及脑后有血迹,后医生过来检查时未发现呕吐物。就死亡原因,原告称,许卫东死亡后,未进行详细尸检,现已火化,但许卫东应是饮酒过量,回家途中摔倒致颅脑出血而死,据此其认为唐新栋、徐海娟作为组织者,应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张兴林、罗正湘、王惠强未安全护送许卫东回家,应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王记华、沈中宝作为同饮者,相互劝酒敬酒,应各自承担5%赔偿责任。关于许卫东摔倒经过,张兴林称,其与王惠强扶着许卫东下车后,许卫东走路不稳,向一侧靠过来,将其压到在地,许卫东倒下时,头部未着地。快到家时,许卫东蹲在地上,不肯起来,其前去问路,回来看到罗正湘在地上扶着许卫东,其就喊来许雪琴,一起扶许卫东回家。到家里,许雪琴发现许卫东鼻子有血,孙某某提出去医院看看,但许阿荣说许卫东经常喝多,不用去医院。许卫东自己也说不用去医院。之后,许卫东家人不停指责许卫东,许卫东还打自己耳光。王惠强称,许卫东从饭店出来,还能说话,只是走路不稳。下车后,其与张兴林扶着许卫东,走了约500米,许卫东来回挣扎,不让人扶,两人未扶住,许卫东摔在地上,其未注意许卫东有无受伤。后来,走了一段路,许卫东不想走了,坐到地上。这时,其接到一个电话先离开了。罗正湘称,许卫东从饭店出来没有受伤,其停车后赶过去,看到许卫东坐在地上,张兴林在前面问路,其把许卫东扶起来,但许卫东一晃就没有扶住,将其压倒在地。另,基于人道主义,唐新栋、王记华、王惠强均愿意各自补偿原告5000元,罗正湘、张兴林也自愿各补偿原告2000元。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对许卫东死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查明事实看,许卫东未经邀请参加酒宴,席间饮白酒若干,离开时已至醉酒状态,与许卫东同桌吃饭的苏某、黄某某等人均否认发生恶性劝酒行为。原告称,许卫东平时酒量尚可,在一斤左右,而唐新栋接受询问时表示,许卫东包厢共喝三、四瓶白酒,喝酒的人约4人,可见许卫东无超量饮酒情况。原告认为,王记华、沈中宝有相互劝酒行为,但无相应证据。唐新栋作为组织者,酒宴结束后安排人员送许卫东回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许卫东酒后丧失部分活动能力,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张兴林等人对此并无主观故意,将许卫东交其家人看管后,其护送义务已结束。原告发现许卫东身上血迹,未送医治疗,相应责任不在于张兴林。原告称,张兴林曾提及许卫东与他人打架,但张兴林予以否认,且从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看,席间未发生任何冲突。关于许卫东死亡原因,原告认为,一是饮酒过量,二是护送不当可能导致颅脑损伤。但是,经鉴定,许卫东血液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双方均确认,该浓度尚不足以致死,并且多方调查后,已排除许卫东因机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许卫东死亡后,未进行详细尸检,便已火化。张兴林等人虽认可许卫东回家途中摔倒在地,但否认许卫东头部着地。原告未能证明,许卫东存在颅脑损伤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卫东的死亡与饮酒、护送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各被告对许卫东之死负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许卫东死亡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唐新栋、王记华、王惠强、罗正湘、张兴林均表示可自行补偿原告部分款项,属其自愿,予以认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新栋、王记华、王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罗正湘、张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6元,由原告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汤 丽 华人民陪审员 司马小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