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94号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少园村。法定代表人:汤克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王昌敏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