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运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143号原告:李运峰,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674101XY(1—1)。负责人:刘水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36号东城产业集聚区第一标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32365300(1—1)。法定代表人:冯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运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运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峰的撤诉。本案诉讼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李运峰负担。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