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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季秀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秀波,王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34号申请人:季秀波,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王士民,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季秀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士民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铁厂社区3单元402室(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54.10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季秀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士民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铁厂社区X单元X室(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54.1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尹海东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长胜社区X单元X室(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48.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