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尚宏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尚宏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875号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增春,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培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宏义,男,汉族,42岁,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宏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