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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508号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飞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煊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珺,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美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