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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翠霞与金明杰、崔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翠霞,金明杰,崔海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107号原告:鲁翠霞,女,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金明杰,男,1983年1月31日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海燕,女,1982年4月6日生,朝鲜族,住��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翠霞与被告金明杰、崔海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鲁翠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翠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计元112.50元,由原告鲁翠霞负担。审判员  费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