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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冻--李夫堂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仅,李依红,李夫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郯执字第2724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仅,男,1984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十三甲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0520493X。 申请执行人李依红,女,198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十三甲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12244942。 被执行人李夫堂,男,1970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李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0201503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夫堂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治森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3)郯执字第2724号 郯城农村商业银行杨集支行: 张西仅、李依红与李夫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夫堂在你处账户的存款200000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附:(2013)郯执字第2724号裁定书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1号邮编:27610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