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严德迎与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德迎,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严德迎,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区工业用地F1地块2号标准车间(甲)。法定代表人:王木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秋,女,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翼,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德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旺沃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德迎,被上诉人百旺沃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德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严德迎于2010年2月23日入职百旺沃瑞公司,2016年7月13日严德迎去医院看病,得知医保被停,致电百旺沃瑞公司人事部经理,对方告知本人劳动合同已解除,期间严德迎未收到任何文件和电话通知。百旺沃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严德迎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严德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百旺沃瑞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76元。百旺沃瑞公司不同意严德迎的诉讼请求。因严德迎已经起诉,百旺沃瑞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百旺沃瑞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严德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6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德迎于2010年2月23日入职百旺沃瑞公司,2013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严德迎)从事售后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1400元(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致,并随该标准同时同额调整)。甲方(百旺沃瑞公司)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待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三十天内,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等行为,累计八次(含)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严德迎在劳动合同书中所留在本市居住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12号楼9门301室。严德迎在百旺沃瑞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4月19日,此后严德迎主张其请病假至2016年7月13日。百旺沃瑞公司认可严德迎正常工作至2015年4月19日,亦认可严德迎此后递交病假条,但主张请病假的流程不符合公司规定,没有履行员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手续流程。百旺沃瑞公司主张严德迎的病假至2016年1月18日。严德迎认可其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出勤亦未提交假条,主张其一直在与百旺沃瑞公司的上级协商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但严德迎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百旺沃瑞供公司主张严德迎在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出勤应为旷工。严德迎主张其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标准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分两次支付)。百旺沃瑞公司主张严德迎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组成(每月分两次支付),基本工资标准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旺沃瑞公司支付严德迎工资至2015年4月19日。2016年5月23日,百旺沃瑞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下简称解除通知),载明:“尊敬的严德迎先生:因您自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告知任何请假事由、未提交任何请假文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更未上班提供劳动,公司想按惯例照顾您按事假处理都没有任何理由。您自2016年2月6日起一直是旷工状态,至2016年2月17日已累计旷工5天。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员工奖惩制度’第三部分‘惩戒’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2月18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6年5月27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及离职结算手续,并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严德迎主张未收到解除通知,因2016年7月13日去医院看病,发现社保被停,去找百旺沃瑞公司询问,百旺沃瑞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故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情况,百旺沃瑞公司并提交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予以佐证。快递单(邮件号码:103XXXXXXXX15)显示寄件人为百旺沃瑞公司,收件人为严德迎,电话为137XX****XX,收件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12号楼9门301室,邮件物品名称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查询结果显示邮件(邮件号码:103XXXXXXXX15)于2016年5月26日寄出,于次日被签收,签收人处显示为他人收。严德迎对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严德迎以要求百旺沃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一、百旺沃瑞公司支付严德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360元;二、驳回严德迎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百旺沃瑞公司为终局裁决。严德迎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旺沃瑞公司亦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严德迎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裁定驳回了百旺沃瑞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严德迎对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虽解除通知邮件系他人代收,而严德迎否认收到解除通知,但EMS快递单中记载的收件人地址为严德迎在劳动合同书中所留在本市的住址,收件人电话亦为严德迎本人电话,故应当视为百旺沃瑞公司就解除通知已经履行了向严德迎送达的程序。严德迎认可其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出勤亦未提交假条,虽其主张一直在与百旺沃瑞公司的上级协商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继而采信百旺沃瑞公司关于严德迎在2016年1月18日之后未出勤构成旷工的主张。百旺沃瑞公司以严德迎存在旷工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与严德迎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恰当,属于合法解除。综上,百旺沃瑞公司无需支付严德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百旺沃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严德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元;二、驳回严德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严德迎提交以下证据:1、短信截屏,证明严德迎2016年1月18日之后一直在与百旺沃瑞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如何处理;2、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证明邮件未签收,而是被退回。百旺沃瑞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短信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的真实性,但邮件退回的责任不在百旺沃瑞公司。本院经审查认定:从严德迎提交的短信内容看,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对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的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另查明,严德迎在本案仲裁期间明确认可,其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离职证明时,才得知其已被百旺沃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百旺沃瑞公司虽主张,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给严德迎,严德迎于2016年5月27日签收,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解除通知并未送达严德迎,而是被退回,故严德迎在2016年5月27日前并不知晓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严德迎于2016年7月13日明确知悉其已被百旺沃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百旺沃瑞公司与严德迎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16年7月13日。关于百旺沃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节,百旺沃瑞公司系以严德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严德迎正常工作至2015年4月19日,之后请病假至2016年1月18日,而在2016年1月18日之后,严德迎既未出勤亦未提交假条,严德迎虽主张其一直在与百旺沃瑞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但严德迎提交的短信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即不能否定其存在旷工的事实,故百旺沃瑞公司以严德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百旺沃瑞公司无需支付严德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严德迎要求百旺沃瑞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7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严德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严德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瑞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何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