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牛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1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丰才,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牛安龙,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丰才与被申请人牛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鲁1403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牛安龙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丰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丰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牛安龙所有的鲁N×××××号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