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艳玲、赵书羽、任芳英申请执行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玲,赵书羽,任芳英,贾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邱艳玲,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赵家砭乡赵家砭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赵书羽,女,200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赵家砭乡赵家砭,住该村。法定代表人邱艳玲,系赵书羽母亲。申请执行人任芳英,女,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赵家砭乡赵家砭,住该村。被执行人贾胜利,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烟洞沟4号楼2层2号。本院在执行邱艳玲、赵书羽、任芳英与贾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贾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胜利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邱艳玲、赵书羽、任芳英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09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