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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龙生、吴八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龙生,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许龙生,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八十,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28716143A。法定代表人吴八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 国 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代理审判员 张 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