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任少琼王道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任少琼,王道宏,王雪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38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任少琼,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道宏,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雪松,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任少琼、王道宏、王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