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与姚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姚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880号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富兴南街惠泽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姚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与被告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