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曾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曾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被执行人曾令军,男。李敏与曾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令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令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