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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再婵与李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再婵,李强,陆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吴再婵,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思南县。被执行人陆安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思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再婵与被执行人李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黔0624执4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5)思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吴再婵以被执行人李强、陆安成未履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强、陆安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吴再婵在领取约定期限内的1万元执行款项之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