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静与新宁县房产局确认收取手续费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新宁县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8行初5号原告:罗静,女,汉族,新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军(罗静之父),男,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新宁县房产局,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静诉被告新宁县房产局确认收取手续费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非住房房屋转让手续费2000元,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静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凤审 判 员  虞淇钧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青 百度搜索“”